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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6-01-12 1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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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捐赠是丰富公共馆藏的重要渠道之一,但近期被关注的捐赠文物引发纷争事件让人反思——

  捐出去的藏品不该成为“泼出去的水”

  导读:

  ◆实践中,文物捐赠通常是附义务的赠与,即在文物捐赠协议中明确,基于捐赠人的意愿和文物收藏单位的能力,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文物收藏单位须承担一些义务。

  ◆尽管并非所有捐赠文物都需经过复杂鉴定程序,但对于有争议或价值较高的文物,专业鉴定是必不可少的。若真伪不明,博物馆通常会采取谨慎态度,暂时不予入库或展示,直至得出确切结论。

  ◆博物馆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标准,数量较多,体系较为凌乱,需要各博物馆在建立管理制度时强化问题意识和法律意识,吸纳其中制度性、规范性较强的内容。

  博物馆是私人文物收藏的最好归宿,这在我国收藏界已是共识。但一场因文物捐赠导致的信任危机,让不少文物收藏者陷入踌躇——

  日前,中国近现代著名收藏家庞莱臣的后人捐赠给南京博物院的一幅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意外在北京某艺术品拍卖活动中现身,估价高达8800万元。这一事件不仅颠覆了公众对博物馆文物管理的认知,而且暴露出文物捐赠后权益保障的诸多问题。

  文物捐赠,作为连接私人收藏与公共馆藏的桥梁纽带,承载着捐赠者对历史文化的深厚情感与文化传承的殷切期盼。然而,在受访专家看来,文物捐赠制度供给不足、落实不力等,导致受赠人与捐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出现了失衡,影响了文物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文物捐赠通常是附义务的赠与

  接受捐赠,是文物收藏单位取得文物的常见方式。由于它既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捐赠法律关系,也与文物保护密切相关,相较于一般的捐赠,文物捐赠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我国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收藏单位设置了四类取得文物的方式,“接受捐赠”是其中一种。有理论学者对文物捐赠作过定义:文物捐赠是一种以文物为特定标的物、具有公益目的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文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行为。

  记者注意到,实践中,文物捐赠通常是附义务的赠与,即在文物捐赠协议中明确,基于捐赠人的意愿和文物收藏单位的能力,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文物收藏单位须承担一些义务。一些捐赠协议会设置文物收藏单位应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文物进行收藏、保管和展览的条款。还有一些协议会规定,博物馆要为捐赠人后代提供免费参观文物的便利条件,以及协助保护捐赠人隐私等条款。

  为平衡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捐赠协议中规定了附随义务,文物收藏单位应切实履行。对此,文物保护法第69条规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文物捐赠作为一种公益性捐赠,受公益事业捐赠法保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事实上,发生在博物馆和捐赠人之间的捐赠,并不局限于文物。记者注意到吕梁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的一则公告。在这则公告里,吕梁市博物馆不仅接受历史文物类、民俗文物类的捐赠,而且还包括文献资料类、其他具有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物品,即凡是能够体现吕梁地区文化特色、历史记忆,对博物馆展览、教育、研究等工作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均在捐赠范围内。

  从吕梁市博物馆的捐赠流程,能够看出该博物馆对捐赠物品的管理情况。比如,在“意向沟通”环节,捐赠者与吕梁市博物馆取得联系、表达捐赠意向后,该博物馆需要与捐赠者初步沟通捐赠物品的基本信息。在随后的“物品评估”环节,博物馆会组织专业人员对拟捐赠物品进行评估,包括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真伪、保存状况等,确定其是否符合博物馆的收藏标准。在确定捐赠物品符合收藏要求之后,博物馆会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品的名称、数量、现状、捐赠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物品接收”环节,博物馆将按照协议约定接收捐赠物品,并进行详细的登记、编号、拍照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藏品档案,同时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或提供借用证明。

  对捐赠品设置馆藏标准,这在学者看来,十分必要。“剔除不符合收藏要求的物品,特别是对文物捐赠而言,有着现实的必要。博物馆作为重要的文化名片,既是保存记忆、重溯往昔的物证,又是有益精神、开启民智的资源,去伪存真是其首要工作。在接受的捐赠中若有大量伪赝藏品,可谓遗患无穷。”西安美术学院艺术人文学院副教授陈磊说。

  受赠文物真伪认定有规可循

  当私人收藏转变为馆藏文物之后,其与捐赠人是不是就彻底没关系了?

  记者注意到,南京博物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24年11月以来,我院两次收到法院关于庞叔令女士(庞莱臣曾孙女)‘赠与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这反映出在上述个案中,约束南京博物院的主要是来自赠与合同的约定。

  在南京博物院事件中,捐赠人庞家后代对藏品被认定为“伪作”并遭划拨处置的过程毫不知情,直至画作出现在拍卖市场才惊觉异动。“如果在赠与合同中,对于受赠人的义务有着明确约定,而受赠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63条,捐赠人有权撤销赠与。”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璐璐说。

  然而,在专家看来,对于博物院(馆)这类收藏单位而言,即便没有协议约定,“照顾好”受赠文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这是一种公法上的约束。文物保护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受赠机构应对文物藏品建立档案,确保文物安全,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展示和研究,这不仅是对捐赠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历史文化传承的担当。

  文物保护法第51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单从字面来看,博物馆对于馆藏文物,至少要开展包括三方面的工作: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在业界看来,对馆藏文物进行文物藏品定级,是依法保护馆藏文物的前提条件,也是文物收藏单位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

  “捐赠文物的入库程序通常包括接收、登记、鉴定、入库等环节。其中,真伪鉴定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尽管并非所有捐赠文物都需经过复杂鉴定程序,但对于有争议或价值较高的文物,专业鉴定是必不可少的。若真伪不明,博物馆通常会采取谨慎态度,暂时不予入库或展示,直至得出确切结论。”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博物馆作为受赠人取得文物所有权后,不享有绝对处置权。对于国有博物馆来说,接受捐赠文物并将其纳入馆藏后,该文物的性质便属于国有馆藏文物,必须遵循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国有文物的各类管理规定。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文物认定是一种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的确认文物法律身份的要式行政确认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在其最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许多文物保护专业机构也有文物鉴定专家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文物价值研究的资质和能力,一些专业机构还依法取得了文物鉴定资质。但是,这些专业机构并非依法享有文物认定权的行政主体,其评估或鉴定意见只具有参考意义,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认定的决定性依据,更不具有文物认定的法律意义和效果。

  有学者指出,一件器物、一处房产、一片土地,从其原有的身份转变为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文物,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巨大的变化。

  正是因为这个巨大的变化,文物保护法将藏品身份的认定权交由相关行政部门,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方式就是备案。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在由原文化部制定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上述原则性立法有了具体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让民间收藏文物捐赠之路更畅通

  在文物保护界看来,我国的文物蕴藏丰富,但很多流落民间,发起于民间的文物捐赠不仅有利于对民间收藏文物的保护,而且能够使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不断充实其馆藏、优化藏品结构。

  如何让民间收藏更好地纳入公共馆藏,让更多的历史瑰宝展现于世人面前?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严把“入口”,也要规范“出口”。

  依据国家文物局2018年公布的《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如果接受捐赠文物后,捐赠文物被鉴定为赝品,博物馆应当慎重处理相关文物,如果受赠人(博物馆)因捐赠文物为赝品而不再收藏或展出,应当履行相关法规要求的妥善保存及审批、公示义务,同时应按照捐赠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或与捐赠人协商一致。”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强调。

  相较于文物捐赠前的严格认定,在文物进入馆藏之后,对其管理更应慎之又慎。“后续再鉴定中发现‘伪’,其认定结果必须要妥善处理。”陈磊解释说,对于虽非真品却是古物,藏品的认定、展览应以“传”(指传承关系或疑似作者)、“款”(作品上署有作者的款识印章,但在传承上缺乏确凿的依据)认定并妥善收藏。

  “如著录于《石渠宝笈》的清代宫廷藏品,尽管会有一些伪赝之作,但仍有其较早的时间下限,故而其收藏价值仍然较高。”陈磊说,对于一些近代的、近年的作伪,甚至捐赠者的刻意作伪,由于价值较低,理应被及时清理。

  在陈磊看来,无论如何,鉴定结果应明确公开,既要告知捐赠人,也应向社会公布,“这不仅是对捐赠人的尊重,也是对博物馆行为公开透明的要求。博物馆在处置捐赠文物前,应主动与捐赠人沟通,说明处置原因及去向,确保捐赠人的知情权。”

  在王云霞撰写的《文物捐赠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她对“完善对文物捐赠的监督机制”作了深入思考:“受赠人对受赠文物的管理状况是捐赠人及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以及捐赠文物能否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实现其用途是影响捐赠人捐赠的主要因素。”

  为此,她建议,在完善对文物捐赠的监督机制方面,要建立全方位的文物捐赠监督机制,不仅包括捐赠人的监督,也包括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捐赠人及其近亲属对所赠文物的查询、监督和建议,并向捐赠人及其近亲属及时反馈查询与处理结果。捐赠人发现受赠人有故意挪用、截留、私分捐赠文物的行为时,有权行使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

  《文物捐赠的法律问题研究》发表于2012年,但上述内容在今天依然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2025年12月9日,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葛伟军发表《文物捐赠管理规则的疏漏与完善建议》一文,总结出捐赠人权利相关规定泛化、伪作认定程序存在缺陷、退出馆藏与处置机制无明确规定、文物管理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四方面我国现行文物捐赠管理规则中存在的疏漏。

  对于捐赠人权利相关规定泛化,葛伟军在文章中分析道:“知情权仅是原则性规定。法律原则性规定‘尊重捐赠人意愿’,未明确查询频率、方式和内容范围。监督权缺乏有效实施。缺乏捐赠人定期查验藏品、获取专业养护报告的刚性机制,捐赠人只能被动等待博物馆‘选择性告知’,无法对文物保管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异议权缺失。对博物馆鉴定结论、处置决定无明确申诉渠道和复核程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王云霞指出,博物馆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标准,数量较多,体系较为凌乱,涉及文物藏品管理的内容散见其间,需要各博物馆在建立管理制度时强化问题意识和法律意识,吸纳其中制度性、规范性较强的内容。

  据新华社报道,江苏省委、省政府日前已经成立调查组,对南京博物院文物管理问题开展全面调查。评论区的“期待公平公正的结果”“希望早日真相大白”等留言折射出公众对文物捐赠程序、管理制度更加规范的关切。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会有水落石出的一天,更科学、规范的文物捐赠制度也可期可待。

  (检察日报 于潇 王极 易得香)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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