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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词条冲上热搜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微博提到: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此消息一出,不少网友发出疑问:这是对于民法中“家庭成员”的概念进行了修改吗?这会导致同居关系中,两人的财产变成共同财产吗?甚至还有人问,有老婆还有同居关系的,算不算重婚罪?
记者搜索了解到,实际上,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马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为:马某某与苗某在恋爱期间共同租房生活。因女友苗某的学历、家庭条件均优于马某某,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以出轨、分手相威胁,通过限制苗某社交等方式,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马某某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侮辱其人格、贬损其自身价值,导致苗某丧失自信和生活希望,吞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针对该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陈玉伟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传统观念中,“家庭成员”一般是指父母、夫妻、子女等这些共同生活的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发生在同居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案件已屡见不鲜。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还发生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该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虽然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处于较稳定的同居状态,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60条所规定的“家庭成员”。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认为,此次认定并非“扩张法律概念”,而是针对家暴场景的精准司法适用,这一条例仅针对家暴案件(包括身体暴力、精神虐待),目的是解决“婚前稳定同居者遭受家暴却因‘非家庭成员’无法适用虐待罪”的维权困境。认定条件需满足“稳定共同生活事实”(如共同租房、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等),而非短期恋爱同居(如马某某与苗某共同生活1年、见家长,才被认定)。
关于网友的一些疑问,张律师也做了解答。
1.“会不会给犯罪者减轻刑罚?”——不是减轻,而是“补漏”
虐待罪的量刑(2年以下;致重伤/死亡的2~7年)看似比故意伤害罪(轻伤3年以下、重伤3~10年、致死10年以上)轻,但核心价值是覆盖“精神虐待”:此前,同居者的长期精神虐待(如情感操纵、辱骂、孤立)因“非家庭成员”无法以虐待罪追责,只能按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罪处理(需达到“轻伤”以上);现在认定为“家庭成员”后,精神虐待可直接适用虐待罪,反而扩大了惩处范围。例如马某某案中,其长期精神虐待导致苗某自杀,若未认定为“家庭成员”,可能无法定虐待罪;认定后,得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更全面的惩罚,而非减轻。
2.“会牵扯财产分配吗?”——仅涉人身权,不影响财产关系
此次认定不改变民事法律中“家庭成员”的定义:《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等)的财产分割、继承权等民事权利,与“婚前同居”无关。同居关系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财产权利义务,即使认定为“家庭成员”,分手时的财产分配仍按“同居析产”规则处理(谁出资谁所有,共同出资按份额分割),不会因“家庭成员”认定而“重新洗牌”。张律师表示,最高检的认定是“司法善意的延伸”——针对社会中“婚前稳定同居”的普遍现实,填补了“非婚姻关系者遭受家暴无法可依”的漏洞,核心是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而非改变财产、继承等民事规则,更不会放纵犯罪或扩大打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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